贵州思南兴黔船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某1与贵州思南兴黔船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4民初42号
原告:陈某1,男,2009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思南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系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思南兴黔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安化街360号。
法定代表人:张珍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艳,系公司员工。
被告:蔡德军,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思南县,系贵州思南兴黔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中山街349号。
法定代表人:秦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伟,系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1与被告贵州思南兴黔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蔡德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1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判员  杨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