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81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玉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1849t。
负责人:贺东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澳门街装饰材料市场*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205735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5月6日,回族,湖北省十堰市人。
被执行人: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和路东天门。
法定代表人:顾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国明,男,生于1957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
被执行人:黄龙飞,女,生于1980年9月30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国明、黄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8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国明、黄龙飞支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247410元,案件受理费17803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482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对被执行人系列案件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余万元,你行已领取。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国明、黄龙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人熊聚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国明、黄龙飞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人熊聚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人熊聚盛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海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