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玉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1849T。
法定代表人:王绍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澳门街装饰材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205735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5月6日,回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老虎沟路东山苑******。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5********。
被执行人: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和路东天门组织机构代码:753402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2月11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九堰轮胎北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57********。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0年9月30日,汉族,住湖,住湖北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姜湾村**份号码:42032119800930802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8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247410元,案件受理费17803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4825元。逾期,被执行人湖北世纪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委托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玉虚路鹏程苑小区商业用途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为2689.47万元。现对评估的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以评估价2689.47万元,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当山特区玉虚路鹏程苑小区商业用房,其中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幢101-111、113-115、201号15间(产权证号:丹江口:丹江口市房权证武当特区字第**积为1281.1平方米;***名下1幢112、202-211号11间(产权证号:丹江口市房权证武当特:丹江口市房权证武当特区字第**15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李晓勤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乔海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3条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