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精确市政维修有限公司等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民初5287号之三
原告:**,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菁,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精确市政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加工厂宅内(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816847XA。
法定代表人:陈治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菁,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5229A。
法定代表人:夏胜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亮,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红寨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寨陈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819638102。
法定代表人:胡汉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精确市政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确市政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陂二建公司)、武汉市黄陂区红寨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寨土建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鄂01民终374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鄂0116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精确市政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精确市政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大兴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何 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