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2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横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夏胜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牧川,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佼,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陂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黄陂二建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一审法院以黄陂二建公司与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及黄陂二建公司与***之间的承包合同分别约定的包干价为依据计算***应得工程款,因该两份合同约定的承包建设内容不同,两份合同包干价的差额部分并不只是黄陂二建公司收取的利润,故一审法院计算***应得工程款依据不足,本案可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工程款,另黄陂二建公司与***关于落水管项目及消防门项目是否在***承包工程范围亦有争议,一审法院亦未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文婷
书记员邬云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