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815666,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吴国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6857636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9464元及诉讼费用109039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