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502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如东县双甸镇人民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815666。
法定代表人:吴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馨妍,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沙漠光伏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
法定代表人:吴卫文,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潍仲裁6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5.565186万元,并支付2020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执行费3495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060886万元及后续利息损失。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治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继鸿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