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0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初**,男,1970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建,男,1962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被执行人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初**与被执行人**建、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审计费用**元及利息,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南通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其中**元转给申请执行人,**元转本案执行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