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7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先灶,董事长。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胡东朝,董事长。
浙江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杭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2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776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凌红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