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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266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浙江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13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先灶。
被告:嵊州绿城越剧小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施家岙问越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嵊州绿城越剧小镇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楼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鲁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