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锦江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1民初553号
 
原告: ***,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4日,现住河南省项城市,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0日,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
被告:延安锦江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延安锦江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朋 礼 奎
 
二О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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