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19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当水泥公司提交了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执2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和付款凭证复印件,用以证实本案已经执行完毕。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武当水泥公司在案件立案执行前已主动履行应付本金4371502.80元,案件受理费61793.20元,质保金利息603838.18元。对迟延履行金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迟延履行金双方当事人协商按100000元计算,由被执行人武当水泥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以水泥抵付清结。现申请执行人青达公司同意结案。”本院经核实,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