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26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会所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人民币1723404.39元及违约金、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查证结果,以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给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