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环城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7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工程款支付而引发的争议。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的工程款是否有应当认定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已付工程款而未予认定;***与案涉工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否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案涉工程共涉及六个工程项目,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系六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一审已查明案涉工程还有两个工程项目未经法院审理及办理工程结算,是否应待双方结算后确定总的应付工程款或一并审理。一审对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的应付工程款及已付工程款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7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