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087财保17号
申请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汉电信工程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武汉电信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申请人: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星网络公司),,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环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星网络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电信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等额的债权资产。申请人武汉电信工程公司用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号的房产(武房权证市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号的房屋(武房权证市字第**),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