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673672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1219130.42元、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9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2500元、评估费2500元、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208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210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2081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故对(2017)鄂0116执2081号案件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鄂0116执2081号执行案件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20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