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501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上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2)。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上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