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上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上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上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色**(2)。
法定代表人:贺胜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上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4民初5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上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4196026元、利息797245元、受理费30244元,共计50235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53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晓锋
审判员  游向东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