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5242856Q。
法定代表人:沈炳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城市芯宇公寓1幢229室。
法定代表人:孙自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丰,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南杰,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豪建设有限公司、陈伟丰、陈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日向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4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方舒婧
书记员张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