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豪建设有限公司

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双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5357号之一
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菌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毓品,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城市芯宇公寓1幢229室。
法定代表人:孙自能,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绿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志远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泉,董事长。
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2020年1月8日,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205元,由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嵇 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东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