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某某建筑机械租赁站、双豪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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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076号之一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万晶湖畔中心东区1幢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80MPW9U。
经营者:沈金宝,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城市芯宇公寓1幢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60234279Q。
法定代表人:孙自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欣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光街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261407P。
法定代表人:罗平元。
被告:厦门清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五楼2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87836P。
法定代表人:鲁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欣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厦门清宸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2元(已减半),保全费4003元,共计9385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寿昌
书记员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