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11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润环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金诺尔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润环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金诺尔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1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润环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二、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朱北斗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代理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石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