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曜通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4208号
原告: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鑫曜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曜通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当事人起诉时提供的地址对被告***进行了邮寄送达。2019年9月25日,送达邮件未能妥投而退回。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当事人起诉时所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经和原、被告联系后,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另行提供送达地址,又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后进行公告送达。因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