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七个七物流有限公司、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207号
原告:常德市七个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莲花池社区。
法定代表人:尹爱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荣,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常德大道北金城7栋。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
原告常德市七个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常德市七个七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七个七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七个七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德市七个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昊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朋
书 记 员 李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