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正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702执1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德市正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德正天华丰机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正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湘0702执1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周昂
审判员曾彪
审判员许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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