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曜通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4208号 原告: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鑫曜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曜通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当事人起诉时提供的地址对被告***进行了邮寄送达。2019年9月25日,送达邮件未能妥投而退回。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当事人起诉时所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经和原、被告联系后,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另行提供送达地址,又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后进行公告送达。因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