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22民初2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
法定代表人:高盼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赴勇,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胜瑞信,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桃园路交叉口西5米路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任伟,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给付工程款合并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濮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赴勇、鲁朝臣,被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任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17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9463.89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按设计的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图(上下水、供电管网)所包含的全部内容,行车路面和消防道路的土方工程(包括挖运及回填)。承包方式:在施工图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采取包工包料、保质量、包工期等全包方式。开工日期从乙方人员进场开始施工,甲方支付第一笔款前三日起计算,总工期45日历天。工程价款双方协商约定按绿化景观面积300元/m2一次包死,合同总价暂定为1740000元。质量要求:1、土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数量;3、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绿城园林公司应当于2019年11月28日完工,但直到2020年7月3日才完工。合同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1.2乙方应保证按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完工,如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的0.0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完工超过五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原告验收时,发现被告绿城园林公司的施工不合格,部分设施未安装,实际施工和图纸要求不符,树木成活率低,树木直径与要求不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绿城园林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违约不成立,首先质量违约不存在,被告施工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程序都有甲方现场人员进行监督,在得到甲方人员的认可前提下,被告才进行了下一道工序,从始至终每一个部位、每一个景点都得到了甲方的认可;2、工期方面的违约不存在,在2019年9月份,被告方与甲方多次沟通,拟定了现在的合同文本,文本先由被告方签字后交由甲方现场负责人向甲方总公司老总进行审核,此合同的签订不是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签订,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开工日期是哪一天,也没有注明竣工是哪一天,所以合同签订的日期和甲方认定的开工时间被告方不认可,工程逾期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反诉原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程款696000元;3、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逾期付款损失(以69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剩余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等;5、要求保留在施工过程中依照甲方要求增添了多个项的工程量而以实结算的权利(合同内未包含的项目工程量)。事实与理由:2019
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反诉人对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营销中心配套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反诉人按约履行全部义务,被反诉人已于2020年5月24日擅自使用。现经反诉人多次催告,被反诉人尚欠696000元未支付,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反诉人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辩称,1、一建濮阳分公司同意解除和绿城园林公司签订的《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一建濮阳分公司和绿城园林公司签订《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景观合同”)属实,但绿城公司陈述“按约履行全部义务,绿城园林公司已于2020年5月24日擅自使用”不属实。绿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施工工程不合格。一建濮阳分公司没有擅自使用,从清丰大道到龙润华府售楼部的水泥路,因开业需要,使用了水泥路,其他的所有的景观都没有使用。绿城园林公司请求的工程款696000元中没有扣除质保金和维修费用。根据合同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7.1工程结算价的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二年。即使到了该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也应扣除工程保修金。3、根据景观合同第六条6.1合同总价暂定为1740000元,最终按实际绿化景观面积结算。景观合同面积暂定5820米2,经一建濮阳分公司测量实际施工面积为4412米2,应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应付工程款。现在一建濮阳分公司和绿城园林公司还没有共同确定绿化景观面积,故绿城园林公司所要求的696000元没有事实依
据;4、绿城园林公司施工工程不合格。苗木种类不符,直径不符;净水池防水不达标,严重渗漏;使用水泥不达标。景观亭顶梁下沉等与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符,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所述,绿城园林公司没有按照景观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施工工程不合格,没有扣除质保金和修复费用,绿化景观实际面积没有测量,没有确定最终应结算的工程数额,原告公司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应驳回绿城园林公司的反诉请求第二、三、四、五项。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建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甲方)发包的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工程规模:工程总平范围景观面积约5820平方米(含精神堡垒、景观亭、镜面水景、石材造景、景墙、园区内道路、广场等详见图纸),竣工后按实结算。质量要求:1、土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设计要求参照甲乙双方商定的原材料,在不影响感观的情况下适当变通);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数量(按双方协商适当调整,苗木品种不变,按照设计要求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3、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承包范围包括:按设计的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图(上下水、供电管网)所包含的全部内容,行车路面和消防道路的土方工程(包括挖运及回填)。承包方式:在施工图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采取包工包料、保质量、包工期等全包方式。开工日期从乙方人员进场开始施工,甲方支付第一笔款前三日起计算,总工期45日历天。工程价款双方协商约定按绿化景观面积300元/m2一次包死,合同总价暂定为1740000元,最终按实际绿化景观面积结算。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开始施工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款的20%;第二次付款:地表面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地表面以下工程施工前付合同价款的40%;第三次付款: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支付至总价的95%;工程结算价的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给被告转账转了348000元,2020年3月24日给被告转账转了69600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多份文件,关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提升为红色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全市域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暂停渣土清运、暂停拆除作业、暂停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从2020年1至3月,因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停工停产,复工后被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号将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请求原告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原告在没有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7日擅自使用。
再查明,2020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河南盛通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对涉案小区施工场地面积进行测量,2020年12月3日,河南盛通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濮阳分公司出具勘测报告,认定涉案小区施工场地面积为5813.7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转账明细清单、照片、光盘、河南盛通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勘测报告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清丰县马庄桥龙润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绿化面积5813.7平方米,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744110元。原告在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7日擅自使用,应视为该工程合格。原告已给付被告工程款1044000元,剩余700110元扣除合同总价款5%的工程保修金后(700110-87205.5=612904.5元)为612904.5元,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612904.5元,其反诉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参照上述规定,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以61290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8日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170000元,原告该请求是以被告濮阳市绿城
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工请求,本院查明,虽然原告在2019年10月21日给被告转账348000元工程款,但是自2019年10-12月,因环境污染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多份文件,暂停土方作业;2020年1-3月,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停工停产,产生了不可抗力因素,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工请求逾期违约金,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9463.89元,原告是以被告绿城园林公司的施工不合格,部分设施未安装,实际施工和图纸要求不符,树木成活率低,树木直径与要求不符等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明文约定:双方商定的原材料,在不影响感观的情况下适当变通,苗木规格、数量按双方协商适当调整,苗木品种不变。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与原告达成了一致,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原告于2020年5月17日开业使用,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2904.5元;
二、反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以61290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费用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4元,反诉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19914元由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国田
审 判 员  韩清蓉
人民陪审员  吴桂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