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7618号
原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桃园路交叉口西5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胜瑞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天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天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天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