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10558号
原告: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金城大道1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55849621XK。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池工业园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118E。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6元,减半收取6388元,由原告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烈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