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财保3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金城大道1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55849621XK。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恩,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萍乡。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池工业园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118E。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92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申请人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渝0102民初10558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