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06民初3684号之二
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1月20日,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966元,减半收取89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3元(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郏鹏洁
书记员  马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