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民初484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2月22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发,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下埠街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64782105B。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发、***、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克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