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保77号
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电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赣0313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实施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1430××××0715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38253.49元;在中国银行深圳锦绣支行7471××××8406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92949.64元;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瓷都支行1232××××0424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4197.04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