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13民初167号
申请人: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下埠街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6478210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工业园返乡创业平台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MA399F2G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14294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众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2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玉娟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