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是**与是瑞芳、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7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是**,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是**,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沙墩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是**、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是**申请再审称,(2014)锡滨开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案件系虚假调解案件,应予撤销。二审判决对于谁堆的土堆、是**到事发地点的目的、交警部门为何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案由为何不立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实未予查明。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因不服(2019)苏02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4)锡滨开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案件系双方在本案之前形成的调解案件,如当事人对该案有异议,应另行主张权利,非本案申请再审程序审查范围。谁堆的土堆、是**到事发地点的目的、交警部门为何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问题对本案实体处理结果并无影响;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一、二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规定,***、是**主张案由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是**提出的上述异议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娅
审判员*皓
审判员周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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