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2823号
原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47321048K,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薛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商务大厦11室。
法定代表人:周琴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此款已由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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