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666号之一
(2022)苏0214民初2823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47321048K,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薛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商务大厦11室。
法定代表人:周琴妹。
原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通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锡通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锡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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