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806号
申请人:**于,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47321048K,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