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80号
申请人: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7792786J。
法定代表人:李呈河,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申请人:刘树青,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树青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树青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