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十八路交汇处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6106877D。
被执行人:被告: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5990656-7。
法定代表人:宋道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宋道秋,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韩春蜜,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李延国,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徐小徐,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152867-9。
法定代表人:魏炳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炳涛,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王翠霞,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779278-6。
法定代表人:李呈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呈河,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郝秀珍,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李健,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吴枝枝,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33980-7。
法定代表人:卢新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卢新清,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贾秀珍,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三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寨卢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94454-5。
法定代表人:王宗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宗南,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刘翠荣,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卢祥波,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卢秀花,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众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223960-4。
法定代表人:宋立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宋立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穆秋花,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贾安昌,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梁金英,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44000018417。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项,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