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0786106877D,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十八路交汇处西北。

法定代表人:马荷艳。

被执行人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559906567W,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道秋。

被执行人宋道秋,男性,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韩春蜜,女性,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791528679T,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炳涛。

被执行人魏炳涛,男性,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王翠霞,女性,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577792786J,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呈河。

被执行人李呈河,男性,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郝秀珍,女性,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李健,男性,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吴枝枝,女性,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669339807J,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贾秀珍,女性,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三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793944545Y,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寨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宗南。

被执行人王宗南,男性,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刘翠荣,女性,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卢祥波,男性,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卢秀花,女性,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72239604,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立泉。

被执行人宋立泉,男性,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穆秋花,女性,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贾安昌,男性,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梁金英,女性,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04713-1,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国。

被执行人李延国,男性,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徐小徐,女性,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道秋、韩春蜜、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魏炳涛、王翠霞、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呈河、郝秀珍、李健、吴枝枝、山东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贾秀珍、山东省博兴县三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宗南、刘翠荣、卢祥波、卢秀花、山东众合工贸有限公司、宋立泉、穆秋花、贾安昌、梁金英、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延国、徐小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2021年3月12日、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零星存款。

3、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信息。

5、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高新华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