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财保17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77927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