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财保1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77927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向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