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5593号
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玉成乡长乐村2组12号。
经营者:苏显龙,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金泉街金阳市场1幢1单元303号。
法定代表人:庞人源,职务不详。
被告: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阳光北路“在水一方”B5栋2-4-2号。
负责人:李衡积,职务不详。
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七星区辰山路电科所旁。
法定代表人:李进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德鑫租赁部)与被告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闰公司)、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闰**分公司)、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鑫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中闰公司、中闰**分公司、天马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计5139元,由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唐路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