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优矿塑新材料科技(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6民初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七星区辰山路电科所旁,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7738788860。
法定代表人:李进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振宇,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优矿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临桂区临桂镇秧塘工业园**鸿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园区内1#混凝土钢结构厂风机事业部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LB7776D(1-1)。
法定代表人:王银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谟韬,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优矿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后,双方同时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优矿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优矿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本诉原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反诉原告优矿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德祥
人民陪审员  秦龙成
人民陪审员  唐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肖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