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申3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高新区桂磨路**。
法定代表人:李进德,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综合楼div>
负责人:林济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强雄桂林分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称,查清事实是解决问题的根据,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均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即欠条的真实性。***、**曾提出过欠条是被逼迫写的事实,但是没有引起法庭的注意,主观臆断地认为欠条有***、**签字画押就当作判案依据,进而否认***、**的辩解。**是经历了被迫签下欠条整个过程的目击者,**把整个过程写了一份资料。本案是天马公司单方强行提出的欠款数额,经***、**核对双方的钢材款、防火涂料款、安装劳务费三项总合计2088289元,分5次付款2380000元,多付了291711元。双方没有进行正式结算,没有结算的根本原因是天马公司施工的项目不合格,天马公司不按合同施工,自己更改图纸,质量存在严重隐患,业主根本不验收;欠条上的利息也是天马公司强加给***、**的。请予以再审。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2338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天马公司答辩称,1、原审认定***、**承担债务支付责任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案涉工程早就于2013年9月16日验收合格并结算,***、**却谎称工程无法验收结算,进而归责下游材料供应商并以工程没有验收结算作为赖账的理由,欺骗各级法院。3、该案执行阶段已经于2019年1月达成执行和解,由另一被告主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分文未付,法院也未执行***、**的任何财产。综上,请依法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天马公司提交执行申请人天马公司、被执行人强雄桂林分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给本院,该协议是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23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和解,主要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给天马公司等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案涉欠条不具有真实性并强调欠条是被逼迫而写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举证予以佐证。***、**主张系在天马公司胁迫下签署欠条,但没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对***、**的辩解不予采纳是正确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贺利研
审判员 杨 钉
审判员 李俊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