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3民初94号
原告:桂林中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富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690233871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3878886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中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中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中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桂林中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