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149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永福县苏桥工业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387888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西二环路以南、榕山北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0862051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82元,减半收取11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