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149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永福县苏桥工业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387888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西二环路以南、榕山北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0862051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82元,减半收取11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