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2号楼2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奇霖。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字[2021]第4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将案款197,906.68元存入本院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2,826元后,退给申请执行人***195,080.68元。至此,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字[2021]第4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字[2021]第4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审判长 华汉武
审判员 高志云
审判员 甘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