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桂0804执保214号
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桂0804民初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0×××87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